第十条

已废止

食盐生产实行定点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分装小包装食盐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