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对遗体捐献工作进行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