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接受遗体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库未按照规定参加定期检查的,取消其组织库;该组织库继续存放捐献的遗体组织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