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