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