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