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内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