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该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第二款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