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园林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植树、栽花、种草成绩突出的;(三)保护绿地、树木有功的。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园式单位称号。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