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权利:(一)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二)获得职业病预防和治疗;(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四)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时候,有权拒绝操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