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因素的总称。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在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