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经劳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