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经劳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