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资格认证。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期限等,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和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