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资格认证。

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期限等,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和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