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