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六条已废止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