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