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