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