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