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