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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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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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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