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拦网、网箱水产养殖活动;(三)游泳、露营、野炊、垂钓;(四)组织旅游、经营餐饮;(五)设置渗水厕所、粪坑及污水渠道;(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七)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