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二)破坏植被、湿地;(三)炸鱼、毒鱼、电鱼,用非法渔具捕鱼;(四)使用剧毒和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