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区、县(市)总工会审查,报市总工会批准,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