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第五条已修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区、县(市)总工会审查,报市总工会批准,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