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第二条已修改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