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