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