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

(一)未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核定票价收费的;

(二)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的;

(三)空调车辆未按照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乘务员及时安排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