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教育、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