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在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区的专利纠纷,查处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行为。

州、市(地)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县(市、区)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调解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有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