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和专利奖励项目,审批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是否具有或者能否产生专利技术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具有专利技术的,在申请奖励时,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权有效证明;在申请资金支持时,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