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区重点保护珍稀林木名录的确定和古树、散生珍稀林木的界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建设、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