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在大会期间能处理的,承办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大会期间进行处理,并向代表作出答复。大会期间处理不完的,承办机关和有关组织必须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对所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情况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