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议和审查意见的汇报,进行讨论,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