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已修改推行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应当由持有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的接生员按操作规程接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