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变动住址的。应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办理变更手续。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接纳暂住人员住宿或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个人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