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编制第九条有效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论证,提出是否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