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