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五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呼和浩特日报》上全文刊登。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重新全文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