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内容单一的法规案、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的法规案和法规解释,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分歧意见较大的重要条款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修正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