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应该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市民旁听。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