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及规范的内容等进行全面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