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及规范的内容等进行全面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