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