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起草。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