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负责审查、审议的委员会应当听取有关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