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