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