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