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五条已修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