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解决第七十一条有效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鼓励双方优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争议:(一)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二)向有关部门投诉;(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